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陆梦婷
委托代理人:江苏天阳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茌平县亿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迅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963712号“东柳渡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17462号决定,于2025年05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供的定制酒合同、银行交易明细、采购发票、货物运输委托书、酒质确认书、采购酒瓶的合同、商品照片等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21年09月29日至2024年09月28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在“烧酒”等核定商品上进行了使用,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故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网络搜索平台、网络购物平台上搜索查询了被申请人、复审商标和其核定商品等,未发现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复审商标在烧酒等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情况查询;
2、被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
3、360搜索、百度搜索、搜索搜索、淘宝购物平台、京东购物平台搜索情况。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为真实有效证据,在复审阶段,被申请人再次提交证据,复审商标应予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销货单;
2、电子回单、销售发票。
我局为查明案件事实,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并将复印件寄送申请人进行了质证。被申请人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3、定制酒合同;
4、销售发票、物流委托书、银行回单、酒质确认书;
5、购销合同及产品图片;
6、注册证书及微信聊天截图。
针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申请人未发表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2月28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3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烧酒等商品上。复审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3月6日。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在第33类烧酒等商品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被申请人于复审期间向四川叙府特曲销售有限公司大量订购了“叙府•东柳渡酒”商品,并有相应的合同、发票等证据予以佐证。被申请人于复审期间之后向茌平县汇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销售了“叙府•东柳渡酒”商品。同时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产品图片、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在酒商品上进行了有效使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烧酒等全部商品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酒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