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尚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双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459320号“斗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122896号“抖上引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明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在“通过云计算提供虚拟计算机系统;平台即服务(PaaS);软件即服务(SaaS);通过单点登录技术为在线应用软件进行用户认证服务;为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服务上,引证商标已被我局宣告无效, 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现为“材料测试;包装设计;质量控制;室内装饰设计;平面美术设计”服务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消费品安全测试;包装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包装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软件工程服务;科学研究;为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网络服务器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