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集度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942532号“集度 JID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011686号商标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与申请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6日
申请人:上海集度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942532号“集度 JID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011686号商标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与申请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