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吉果多多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海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463131号“易拉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易拉拉”商标无任何不良含义与导向,不符合“易产生不良影响”的驳回情形,完全具备合法性基础。“易拉拉”商标未直接表示指定商品的品质、功能等特点,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符合注册法定条件。申请人对“易拉拉”商标具有长期使用规划与实际投入。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且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品质等特点,其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