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角川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博盛利(北京)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298433号“我的幸福婚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我的幸福婚姻”既非业界流行或通用的广告用语,也不构成对指定商品功能、用途、特点等的直接描述。申请商标“我的幸福婚姻”作为申请人公开出版发行的日本知名动漫作品《わたしの幸せな結婚》的中文译名,该作品发布后在相关公众中已积累起较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我的幸福婚姻》作为申请人依法享有在先权益的知名作品名称,与申请人之间已形成稳定对应关联,进而使得该标志作为商标的显著性进一步增强。已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核准注册。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关于作品《我的幸福婚姻》的介绍、出版信息、推荐作品目录、宣传推广以及类似情形获准注册商标列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标志仅由日常用语构成,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显著特征,其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获得显著特征。
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原则,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