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泗阳春蟾特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腾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243476号“春蟾SPRINGTOA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743464号、国际注册第1286085号图形商标、第61083108号“林都蛙之宝及图”商标、第861971号“CARDANRO及图”商标、第55961902号“金钱蛙装饰及图”商标、第17448112号“铁皮青蛙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六注册人已注销,引证商标五的注册人已被吊销,另外引证商标二正处于宽展期,其商标权利状态对本驳回复审案件审理结果产生了实质性影响,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营业执照副本、一次性水杯、工作服的证据、举证商标具体查询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经续展,专用期限至2035年8月13日,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园艺;水产养殖业虫害防治服务;疫苗接种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在设计元素、视觉效果、设计风格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养殖;水产养殖服务;动物饲养服务;人工授精(为动物);公共卫生浴;野生动物管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动物养殖;理发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商标所有人注销或吊销并不必然导致商标专用权的灭失,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权利人在注销或注销前未对商标权利进行处理或许可他人使用,已无权利主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园艺;水产养殖业虫害防治服务;疫苗接种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