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锐智环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名悦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129439号“3REE-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59348号“REEL”商标、第24144103号“REEL及图”商标、第37138175号“REEL”商标、第64772817号、第64773551号“REEL及图”商标、第76394666号、第76403904号“RE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申请,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翻译、网页打印、引证商标的资料打印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三被我局做出撤销复审决定书,对其予以撤销,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书尚未生效,但其权利状态既定与否对本案结论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引证商标二被我局做出撤销复审决定书,对其予以撤销,该决定书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3REE-L”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文字“REEL”在字母构成及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前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