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忒稳尔仪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博导聚佳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544724号“忒稳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忒稳尔”具有明确的、善意的来源背景,并非虚构或夸大品质的词汇。申请商标本身不具有直接描述性和欺骗性,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申请人在第35类服务上已成功注册“忒稳尔”商标,形成稳定的商业标志体系。已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核准注册。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简介、宣传、产品证明、合作证明、加工生产物料证明、产品手册及销售证据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品质特点产生误认,其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