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月之翼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139535号“MR SPARROW”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956743号“麻雀先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核准注册。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初审公告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审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MR SPARROW”与引证商标“麻雀先生”虽为不同语种的文字,但主要含义基本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