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4698469号“DRSAG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DRSAGE 84698469

阅读:114920 2026-01-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西安博学医生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698469号“DRSAG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990490号“DR.STAGE”商标、第83097606号“DUSAGE”商标、第3168081号“Sage塞奇及图”商标(以下称引…

  申请人:西安博学医生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698469号“DRSAG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990490号“DR.STAGE”商标、第83097606号“DUSAGE”商标、第3168081号“Sage塞奇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初审公告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审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DRSAGE”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引证商标三文字部分“DR.STAGE”、“DUSAGE”、“Sage”在字母构成及视觉印象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及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鱼肝油”等商品、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广告;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等服务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和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5类复审商品和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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