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马燕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爱豆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5]第0000063519号《关于第7759933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5)京73行初1129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京行终529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商评字[2025]第0000063519号驳回复审决定书认为,申请商标与第72626189号(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第34905127号商标(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由于引证商标二在全部核定使用的服务上已被撤销并依法公告,故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现决定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