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盖尔生物科技(宁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5992050号“起神得乐Qsh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548901号、第38576162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现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一、二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