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通星球石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949927号“星球XINGQIU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534698号、第41787781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现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一、二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