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山市霞湖世家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华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796842号“霞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907529号“霞湖世家 LAKEXIADYNASTY”商标、第56947338号“霞湖壹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