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铜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师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雄安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158104号“觅途 METO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拥有美好的寓意和独特的设计理念,用于指定服务,无任何不良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232248号“觅途”商标、第61978298号“METOO-STUDIO”商标、第41096296号“METOO CARD”商标、国际注册第1036388号“METO”商标、第17655786号“MEATOO”商标、第19410423号“ME TOO BAKERY”商标、第19967336号“慕拓 MUETOO”商标、第53900715号“秘兔百 ME TOO BUY”商标、第16945677号“ME TOO DRINK”商标、第23341041号“美托佛 METOFO”商标、第24920546号“METOO DRINK”商标、第36907431号“METOOHOME”商标、第82378146号“METOON TO DISCOVER TOGETHER”商标、第83282263号“METOON FAR OUTLETS”商标、第85037930号“MEETO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大量的使用和广泛的推广,已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建立起唯一对应关联。同时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且引证商标之间已共存,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另,引证商标十三至十五权利状态不稳定。综上,请求待引证商标十三至十五权利状态确定后再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及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三、十四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十五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该驳回通知已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十五已被驳回,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服务内容等方面上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与引证商标二至十四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均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在上述复审服务上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且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申请商标英文部分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上述法条为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注册。上述法条为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注册。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