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梦卡卡科创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京远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581325号“MENGKAK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428741号商标、第32117037A号商标、第70999838号商标、第51397565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梦卡卡MENGKAKA”商标相关使用资料、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英文部分字母构成相同或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并存使用在“服装”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产生了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