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众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腾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589509号“黄庭轻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28917号、第73900722号、第75923728号“庭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经查,已有与本案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极为类似的情况的商标成功注册。申请商标的注册丝毫不会对社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类似商标注册信息、申请商标使用推广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寄宿处;活动房屋出租;养老院;动物收容服务;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餐具出租”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指定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黄庭”为退役军人事务部主办的中华英烈网烈士英名录记载的烈士姓名。申请商标包含烈士姓名,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评审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属于商标禁用条款,属于该条款规定情形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不能通过使用获得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