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绍兴市铭汇大酒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橙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181615号“喜糯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933948号商标、第86087414号商标、第40363210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含义、字形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申请在先,但其初步审定日期均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期,故本案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