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2845603号“万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万钥 82845603

阅读:139749 2026-03-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南京尚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845603号“万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836805号商标、第4953710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起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

  申请人:南京尚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845603号“万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836805号商标、第4953710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起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一、二的撤销结果确定后审理本案,并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二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受理通知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在“书籍出版;演出”服务上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组织文化艺术活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培训;组织文化艺术活动”以外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此部分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娱乐”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0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2845603号“万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万钥 8284560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71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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