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黑龙江麻斜儿食品研发工作室
委托代理人:哈尔滨市博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温州市香巴佬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59436号“佬”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24115号决定,于2025年07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温州市香巴佬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商品采购合同、发票、电子商务平台商品展示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2021年11月08日至2024年11月0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鸡翅”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百度搜索引擎搜索复审商标,未搜索到复审商标的宣传推广、使用信息。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并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该证据材料包括(光盘扫描件):
1.检测报告、相关明细表格;
2.采购合同、发票;
3.网络店铺截图及商品销售展示信息;
4.产品照片;
5.网络平台宣传信息;
6.2021年前部分使用证据等。
申请人提交了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能够体现商标标识的均是申请人名下的“香巴佬”商标,而非复审商标,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进行过正当的商业使用。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1997年11月18日申请注册,1999年3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鸡翅等商品上,专用期至2029年3月27日。2008年2月6日被申请人名义由苍南县香巴佬食品有限公司变更为现名义。2024年11月8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撤销决定为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商业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商标的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商标的证据材料和许可他人使用的证据材料。本案中,首先,委托检测的检测报告无法佐证相关商品实际流入市场领域销售的情况;相关明细表格、产品照片均为自制证据,无法确定真实形成时间;采购合同、发票的销售主体为浙江香巴佬食品有限公司,在案并无有效证据佐证其与被申请人的关联关系情况;网络店铺截图及商品销售展示信息、网络平台宣传信息均无法确定真实形成时间;2021年前部分使用证据的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其次,本案证据中或未体现商标标识,或指向“香巴佬”标识而非复审商标标识。综上,被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