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吴茂军
委托代理人:河北晟璟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周斌
申请人因第4776220号“喜籽花开 fortune favors hom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17957号决定,于2025年05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吴茂军提供的宣传物料、租赁合同、转账信息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2021年09月27日至2024年09月2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广告”等全部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可以证明申请人在注册商标后,将商标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使用。被申请人具有恶意。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阶段及撤销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作品登记证书;
2.宣传物料、品牌故事等;
3.租赁合同、转账记录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5年7月14日申请注册,2009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专用期至2029年2月13日。2024年9月27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撤销决定为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第35类服务的主要目的在于,对他人相关商业经营或者管理、对他人工商企业的业务活动或者商业职能的管理进行帮助,以及通过各种传播方式为他人提供向公众进行广告宣传的服务。本类服务最重要的特点在于相关服务是为他人提供的,而非权利人自身业务需求从事的有关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且未体现商标的商业性使用。证据2为自制证据,无法确定真实形成时间。证据3整体指向申请人承租房屋或转账行为,未体现申请人作为服务提供方向他人提供“广告”等服务并收取相应对价。综上,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