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河南武林风涂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极速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河南姚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1850993号“甄易美”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10095号决定,于2025年03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河南武林风涂料有限公司提供的工厂图片、视频截图、产品图片、转账截图、销货清单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2021年08月23日至2024年08月2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磨砂玻璃”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一直持续使用、宣传,从未间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阶段及撤销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U盘扫描件、电子扫描件):
1.发票、采购合同、购销合同、销货清单、银行电子回单等;
2.办公场所照片、产品照片;
3.转账记录;
4.视频、视频截图;
5.营业执照;
6.项目信息;
7.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信息、双随机抽查详情信息、行政许可详情信息、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信息、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信息、排污登记凭证信息等。
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符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实际使用。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20年12月3日申请注册,2021年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磨砂玻璃”等商品上,专用期至2031年8月20日。2024年8月23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撤销决定为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商业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商标的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商标的证据材料和许可他人使用的证据材料。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除销货清单外,均未体现复审商标,而销货清单为自制证据,无法确定真实形成时间。证据2、4均为自制证据,无法确定其真实形成时间。证据3未体现复审商标。证据5、7仅能证明主体资质等的信息,未体现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商业使用情况。证据6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综上,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