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永诚创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神州众达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345231号“YCCF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智能手机用内置散热风扇;耳机;数据线;电源适配器;生物指纹门锁”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25482号“YCC”商标、第38782019号“YCC”商标、第22246602号“ZYCCW”商标、第10068030号“YCC”商标、第10347221号“永全 YCC”商标、第3725479号“YC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六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等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1、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智能手机用内置散热风扇;耳机;数据线;电源适配器;生物指纹门锁”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计算机用内部冷却风扇;计算机内置冷却风扇;多媒体投影仪;无线充电器;USB充电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智能手机用内置散热风扇;耳机;数据线;电源适配器;生物指纹门锁”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