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天视都市体育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市捷路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189269号“财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显著性,与申请人建立了紧密的联系,并被广大客户所接受。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24368号“FORTUNE”商标、第3294104号“财富”商标、第5668942号“财富创业”商标、第8069049号“维尔斯 WEALTH及图”商标、第8720314号“FORTUNE 500”商标、第12491854号“中国财富出版社 CHINA FORTUNE PRESS”商标、第15477857号“财富资本”商标、第15502945号“财富智库”商标、第10316836号“百年財富及图”商标、第62479028号“财富 FORTUNE 40u40”商标、第62479972号“FORTUNE 40u40”商标、第14363819号“新財富 酷鱼”商标、第17090599号“才富知产及图”商标、第15660010号图形商标、第11965106号“KANGSI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五)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五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七、八、十四专用期届满,尚处于宽展期内,但无论前述商标是否续展,均对本案无实质影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十三、十四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十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会议;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十二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会议”、“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十二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建立紧密的联系,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