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卡巴拉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博深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384048号“charaban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引证的第40101533号“Charaban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注册,第73031317号“CHARABAN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不予核准注册。
我局复审认为,因引证商标一、二均已丧失在先权利,故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