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酒仙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017934号“拉飞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拉飞哥”是申请人扶持培养的主播,其“酒仙网拉飞哥”、“拉飞哥”网名权属及其权利归申请人所有,且申请人在先已有“酒仙拉飞哥”、“酒仙网拉飞哥”、“酒仙拉飞哥999”等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已经获得主播“拉飞哥”授权,不具有欺骗性,不会导致公众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拉飞哥百度百科;关于酒仙网与拉飞哥的报道;“拉飞哥”与申请人关联关系证明。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拉飞哥”,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公众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原则,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