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视点搜娱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景澳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351666号“娱助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识别作,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经取得了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引起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和混淆。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娱助手”构成,使用在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等指定商品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识别为商标,不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