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133607号“ARC”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ARC 3133607

阅读:102009 2026-03-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挺业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顺天达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洪雨蕙 申请人因第3133607号“ARC”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15015号决定,于2025年05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公司网站…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挺业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顺天达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洪雨蕙

  

  申请人因第3133607号“ARC”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15015号决定,于2025年05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公司网站截图、宣传册、产品图片、品质保证合约、采购合约、月结单、进料验收单、送货单、收据、采购订单、证书、公司图片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2021年09月20日至2024年09月1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电线连接物;电器接插件;插头、插座及其它接触器(电接头);插座、插头和其它连接物(电器连接);连接器件(手机卡与电池的连接装置)”部分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复审商标在“电线连接物;电器接插件;插头、插座及其它接触器(电接头);插座、插头和其它连接物(电器连接);连接器件(手机卡与电池的连接装置)”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表明,申请人在核定使用商品上一直没有停止使用复审商标。请求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案件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与撤销复审申请材料一并邮寄给被申请人。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官网截图;

  2、产品手册、产品实物照片、产品编码及说明;

  3、包装箱合同、实物照片、月结单、送货单、验货单;

  4、销售活动的送货单、发票、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采购单;

  5、案外人出具的证明文件;

  6、认证证书;

  7、公司大楼、前台和办公室照片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2年04月02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等商品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至2034年02月20日。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电线连接物;电器接插件;插头、插座及其它接触器(电接头);插座、插头和其它连接物(电器连接);连接器件(手机卡与电池的连接装置)”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促进商标注册人将其商标进行使用,发挥商标功能,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及浪费,清理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的商标。在审查商标使用证据时,应当充分考虑市场经营活动的一般商业习惯、经营行为的行业特点,重点考查商标注册人的真实使用意图和复审商标在其经营活动中发挥产源识别功能的情况。具体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显示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与案外人签订相关采购材料,显示申请人销售了“接插连接器”等商品;另结合申请人提交的其余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电器接插件”等商品上进行了实际宣传、推广及使用。鉴于申请人实际使用的“电器接插件”商品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属类似商品,故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应予以维持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0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133607号“ARC”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ARC 313360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71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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