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杞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始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538088号“UItra-Fra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复审时止,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227850号“ultrafla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