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视联动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润泽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中贸促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555439号“视联网”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07384号决定,于2025年03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作出的撤销决定认为,视联动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宣传、网络服务系统销售合作协议及发票、配置清单、产品介绍等证据中未体现该商标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安全保卫咨询”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18555439号第45类“视联网”注册商标,原第18555439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通过使用和宣传,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相当的知名度。申请人在指定期间一直在核定服务上持续广泛地使用复审商标,不存在三年不使用的情形。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公司宣传资料;
2、申请人官网页面;
3、销售合同及发票;
4、产品包装盒、产品使用说明书等。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复审商标的撤销卷宗。经查,申请人在撤销案件审理阶段提交的主要证据基本包含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中。我局将撤销申请阶段证据及复审阶段证据一并邮寄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真实性存疑,且非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的使用证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均不能证明其在核定服务上有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北京乾唐视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9日提起注册申请,于2017年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5类“安全保卫咨询;家务服务”等服务上。2019年4月13日,复审商标经我局核准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视联动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1月20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复审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2021年06月07日至2024年06月0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安全保卫咨询;家务服务;安全及防盗警报系统的监控;为安全目的进行的行李检查;个人背景调查;工厂安全检查;领养代理;在线社交网络服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4均未体现其复审商标在“安全保卫咨询”等核定服务上的使用情况,不能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安全保卫咨询;家务服务;安全及防盗警报系统的监控;为安全目的进行的行李检查;个人背景调查;工厂安全检查;领养代理;在线社交网络服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