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神州彼岸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中细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47220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395595号第7类“盛伟慧科 SVFCO SUNVFI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审理决定在“1.离心机(机器);2.真空泵(机器);3.石油化工设备;4.机床”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予以撤销,在“1.空气压缩机;2.压缩机(机器);3.气体分离设备;4.制氧、制氮设备;5.稀有气体提取设备;6.气体液化设备”商品上予以维持,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两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