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2993746号“Climb As You Love/CAYL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Climb As You Love/CAYL及图 72993746

阅读:152154 2026-03-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崔莎莎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英国宝姿国际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蜂巢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4月16日对第72993746号“Climb As You Love/CAYL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CLIMB A…

  申请人:崔莎莎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英国宝姿国际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蜂巢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4月16日对第72993746号“Climb As You Love/CAYL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CLIMB AS YOU LOVE/CAYL”为普通广告宣传用语,不具有商标显著性。被申请人大量囤积申请商标,远远超出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需求,属于严重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囤积注册的行为。被申请人大量抄袭他人在先知名商标,扰乱正常商标申请注册的秩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材料):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信息、相关品牌介绍、在先决定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07月21日申请注册,2024年04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游泳衣;鞋;袜;围巾;手套(服装)”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第5、10、25、44等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100余件商标,包括:“ADABAT”、“CIAOPANIC”、“ADAMETROPE”、“LA MER MA MAISON”等商标,摹仿了他人在先的服装品牌“ADABAT”、“CIAOPANIC”、“Adam et rope”、护肤品牌“LA MER”等,部分已被驳回或已被不予注册或已被宣告无效。其中,在(2023)商标异字第0000118147号关于第65856130号“LA MER MA MAISON”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书中,我局裁定认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行为具有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故意,违背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并有损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上述决定已生效。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实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游泳衣”等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人亦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缺乏应有的显著性,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该条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2可知,至本案审理时,除本案争议商标以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ADABAT”、“CIAOPANIC”、“ADAMETROPE”、“LA MER MA MAISON”等多件与他人在先的服装、护肤等品牌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其中部分已被驳回或已被不予注册或已被宣告无效。被申请人在案亦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其行为难谓正当。综上,我局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条规定所指“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之情形,故申请人的该项请求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0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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