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半岛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407436号“超声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具有固有的显著性,并未对指定商品的技术等特点作出超过其固有程度或者与事实不符的表示,按照相关公众的日常生活经验和通常认知不会产生误认,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可以显著区分商品来源。且已有类似案情的商标获准注册,依据审查一致性原则,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技术等特点产生误认,且申请商标整体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