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港湾(上海)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慧树(北京)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563831号“大麥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33480289号商标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依法撤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上述商标现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