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标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129395号“TYPOW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对高压防爆配电装置、电动运载工具用充电站商品的复审请求,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商品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543843号“TAYPOWER”商标、第68875595号“同岳智网 TY NET”商标(以上商标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第6579358号“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提出撤销申请,恳请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在“电容器;集成电路模块;电阻器;通信模块;热敏电阻;旋转变流器;调相器;磁芯;电阻线;电极;半导体;铁氧体磁珠;扼流圈;不平衡变压器;高频率多层贴片滤波器;电磁干扰滤波器;芯片变阻器(电);环形压敏变阻器;固定电阻器;铁氧体磁芯;混合集成电路;直流电变流器;逆变器;开关式电源;背光模块;火花隙”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现为“感应器(电)”等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对高压防爆配电装置、电动运载工具用充电站商品的复审请求,故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互感器;升压变压器;变压器(电);变流器;电耦合器;逆变器(电);配电盘(电)”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高压防爆配电装置、电动运载工具用充电站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