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619429号“哪吒之魔童闹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247377号商标、第84126601号商标、第84820819号商标、第83875291号商标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造成混淆或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8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