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1877931号“运河西岸”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运河西岸 81877931

阅读:102878 2026-03-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大运河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877931号“运河西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37587047号商标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依法撤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上述商标现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

  申请人:北京大运河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877931号“运河西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37587047号商标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依法撤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上述商标现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0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1877931号“运河西岸”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运河西岸 8187793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70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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