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丽霞
委托代理人:重庆大鱼品牌设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283309号“NUWAI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9857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注册人已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销,其作为法律主体的资格已经灭失,无证据显示引证商标已被新的权利主体所承继,引证商标不应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相比较,在造型、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表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手表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另,引证商标所有人即使被注销,但其注销前可能已对引证商标的商标权利进行了处理或许可他人使用,相关权利人并未来办理承继手续,故不能当然认定引证商标已无效,或不构成近似商标从而排除混淆误认的可能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