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光环商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育资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426950号“HAL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74545号“HALO”商标、第8287937号“HALO”商标、第14131285号“光寰 HALO”商标、第53196745号“HALO COLLECTIO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的地址变更申请已经我局核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所有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所有人为同一权利主体,故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8类包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