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伟娜
委托代理人: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273005号“大格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281815号“大格局 A NEW WORLD ORDER”商标、第10281816号“大格局 A NEW WORLD ORD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提出无效宣告和撤销申请,“大格局”属于固有词汇,但其并未直接描述茶叶商品的特征,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且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证商标信息、法院判决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处于无效宣告程序和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茶、果汁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仅由日常用语构成,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不易被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
此外,因我局认为申请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引证商标二的状态是否确定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我局不再等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本案。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