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太原航空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常理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6761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860053号“FFE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审理决定在“人员招收;商业企业迁移;计算机文档管理;会计;寻找赞助”服务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予以撤销,在其余服务予以维持,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外卖和送餐的在线预订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广告”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图形设计风格、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餐馆外卖和送餐的在线预订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