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数(青岛)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致嘉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029774号“慧出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529827号“慧分析”商标、第22473360号“慧 慧兜圈”商标、第20542899号“慧の杂货铺”商标、第20845660号“慧媒体”商标、第68680694号“慧出海”商标、第24922637号“慧收车”商标、第25651005号“慧优税”商标、第15808955号“慧理财”商标、第43295765号“慧科学”商标、第16977902号“慧购车”商标、第27022964号“慧学习”商标、第60763058号“慧办事”商标、第84428291号“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八的商标权已期满,但仍处于宽展期中。引证商标十三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指定或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引证商标八、十三最终的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故我局无需再等上述商标的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