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博丝文化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哆啦猫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883693号“博丝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62944号“丝博SIB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失效。申请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683659号“博丝绣BOSIXI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所有权人名义一致,已为同一主体。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4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