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炎松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779994号“特工密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遵循审查一致原则,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特工密探”文字构成,作为商标使用在工业用黏合剂等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影响,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另,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