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4628901号“云世纪”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云世纪 84628901

阅读:61682 2026-03-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青岛云世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华慧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628901号“云世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455590号“云网世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差别明显,不构成近…

  申请人:青岛云世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华慧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628901号“云世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455590号“云网世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差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标志,具有显著性,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字号,已经投入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申请人已经对引证商标提交了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暂缓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证据:引证商标所有人工商信息;引证商标撤销通知书;申请人官网、网络推广、微信公众号、抖音、头条、B站等自媒体推广资料;申请人参与展会材料;申请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申请人产品介绍页;申请人资质及所获荣誉;媒体报道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故其现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复审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0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4628901号“云世纪”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云世纪 8462890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7028.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