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南水世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律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423427号“稳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含义,整体具有显著性,并未直接体现商品的功能用途等,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大量的宣传使用,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本案中的申请商标在其他类别早已经成功注册,故本案中的申请商标完全是作为申请人的防御和重点保护系列标识来申请的。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