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绍兴市海啸纺织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绍兴市远播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夏热扎提•吾斯曼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5]第0000021644号《关于第54700158号“刀郎红宝石 DOLANRUBY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5)京73行初1020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本案中,诉争商标由文字“刀郎红宝石”、字母及图形构成,相关公众认读时易识别为“刀郎红宝石”,申请人的第35813744号“红宝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为文字“红宝石”,诉争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且未产生其他新的含义,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参考《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分类情况,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人员招聘;会计”服务所属小群组被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会计;寻找赞助等”服务所属小群组完全覆盖,且二者在服务方式、服务目的、服务对象等方面较为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小群组不同且在服务方式、服务目的、服务对象等方面亦存在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故诉争商标在“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人员招聘;会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或提供者产生混淆误认。故诉争商标在“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人员招聘;会计”服务上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法院判决,争议商标文字部分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且未产生其他新的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人员招聘;会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争议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其余意见与商评字[2025]第0000021644号无效宣告裁定意见一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人员招聘;会计”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