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YGROS S.R.L.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823989号“YGRO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复审理由:申请人放弃对食品产品加工用机器(工业);包装机械商品的复审请求,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商品上与第5469410号“GROS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998677号“GROS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第14345323号“永配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对“食品产品加工用机器(工业);包装机械”商品的复审请求,故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金属止回阀(机器部件);废气回流阀(机器部件);液压阀;机械阀门;阀(机器部件);金属阀门组件(机器部件);磁驱动止回阀”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食品产品加工用机器(工业);包装机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