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好太太(河北)智能家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邢台启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523072号“HTET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403048号图形商标、第80981832号图形商标、第83580409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家具用非金属附件;门用非金属附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家具;非金属闩;家具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