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3098806号“心花物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心花物语 83098806

阅读:144241 2026-03-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天津心花物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知蓝鹏知识产权(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098806号“心花物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对人事管理咨询、文字处理、会计、寻找赞助服务上的复审请求,故申请商标在其余服务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922…

  申请人:天津心花物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知蓝鹏知识产权(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098806号“心花物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对人事管理咨询、文字处理、会计、寻找赞助服务上的复审请求,故申请商标在其余服务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922600号“心花蜜语”商标、第69750280号“心花芊语”商标(以上商标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的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对人事管理咨询、文字处理、会计、寻找赞助服务上的复审请求,故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广告,计算机网络和网站的在线推广,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他人推销,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人事管理咨询、文字处理、会计、寻找赞助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3098806号“心花物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心花物语 8309880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70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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